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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州事儿] 邓州三高餐厅和商店被爆惊人内幕!真的假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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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3-12 10:08: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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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一知情人反映,该校学生食堂和商店承包给了湖北一家餐饮服务公司,未在当地税务机关登记申报依法纳税,涉嫌偷税漏税现象严重。

  2018年3月8日上午,本报工作人员来到该校调查,要求查看相关手续,一位带着湖北口音,自称是学校食堂和商店的负责人,要求有校方人员出面才能出示手续,直到主管后勤工作的胡主任到来,方才出示了餐饮公司的营业执照和一张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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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查看,这家公司为襄阳市景鸿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3日成立,法人代表叫范志敏,登记机关是襄阳市襄州区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则是邓州市第三高级中学学生食堂,法人代表是前任校长李明锐,邓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9月13日颁发此证。

  上述两项手续,并不能证明是否依法纳税。当要求查看完税证明以及开具的相关发票时,负责人及学校胡主任表情惊讶,竟同时回答说:“没有,食堂属于公益机构、免税行业,不用缴税!经营这几年也没有交过任何税,也没有税务机关来征收。”

  承包学校食堂和商店的企业是否属于免税行业?邓州市国家税务稽查局一位工作人员解释:“学校食堂和商店不属于免税企业,应当按正常的纳税程序依法纳税,学校和餐饮公司具有承包关系,学校收取了餐饮公司的承包费,也应该按照服务业其中租赁一项纳税,如果没有依法纳税则存在逃税现象,而学校食堂和商店属于盈利性,只要经营就应该按照规定纳税。”并告知可以去学校看看承包合同,确定校方是否存在逃税现象。

  3月9日下午,食堂和商店负责人带领两名年轻男子,态度傲慢地拿出一份,《财税(2016)8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以此为名告知学校食堂和商店是符合免税政策的,并奉劝说:“现在的社会复杂,多条朋友多条路,就是把我抓进去坐几年,又该咋着?!对你们有什么好处?!”

  关于食堂与校方承包合同,该负责人称,这有可能涉及商业机密,拒绝提供。

  据了解,邓州市第三高级中学现有学生1800余名,在校就餐的达到近1600名,每名学生在校食堂和商店都是刷卡,日均消费20元左右。如此算来,学校食堂和商店每天近3万余元的收益,每年可毛收入1000余万元。按国家税收相关规定,应该纳税数额可想而知。

  另据知情人透露,该餐饮公司在邓州市关系背景相当深厚,之所以很多学校的食堂都是这家公司承包,身后的保护伞起到了关键作用。

  法律界人士指出,作为在湖北襄阳市注册的公司,在河南邓州经营必须在邓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并依法向税务机关登记申报纳税。

  该公司所出示的《财税(2016)8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所指的“高校”是对大学、专门学院、高等职业技术学院、高等专科学校的统称,简称高校。而高中只是高级中学,属于高级中等教育的范畴,不属于高校。

  因此高中的学校食堂根本就不存在免税,更不可能享受国家对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对此,本报将继续关注。

  我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刑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来源:教育与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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